(2015)南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杰与被告罗仕贵、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隐私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杰,罗仕贵,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高玉杰,女。被告罗仕贵,男。被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成,该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杰诉被告罗仕贵、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杰于2015年5月28日以其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高玉杰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兴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