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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贵与被告郝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贵,郝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雪贵,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邯长公路654号,农民。被告郝小龙,男,40岁,汉族,春盛物流信息部负责人,住潞城市王曲电厂十字路口春盛物流信息部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贵与被告郝小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吉九轩审判员  刘 宝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