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303号罪犯马伟,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铁路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杭铁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缴纳21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20日。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各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第一、三季度各获监狱表扬一次,共获得监狱四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不变(已缴纳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军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严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