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郝延岭与杨睿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延岭,杨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郝延岭。被执行人:杨睿智。本院在执行郝延岭诉杨睿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郝延岭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2)兖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