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字(2015)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租用被告人许某某位于盐亭县两河镇双龙街175号一楼的一间门面,用于摆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共14口供人赌博,许某某明知刘某租房用于摆设捕鱼机进行营利,仍收取房租600元,同时为刘某看管捕鱼机并负责上下分且领取工资1500元。经盐亭县公安局鉴定,查获的捕鱼机共计14台为国家禁止的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辩称,开设当初并不知道这属于犯罪行为,现在知道了错了,非常后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给许某某的老公陈某打电话,经协商,陈某同意将位于盐亭县两河镇双龙街175号一楼的一间门面租给刘某,租金1月200元,暂时先租3月。2015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将2台捕鱼机(其中一台“海洋之星”牌可供6人同时进行赌博、一台可供8人同时进行赌博)从盐亭县城拉到两河场镇所租住的房间内。刘某聘请许某某为现场工作人员,支付许某某月工资1500元,刘某共计支付许某某2100元(其中3个月月租及1个月工资)。许某某参与现场管理,并为参与赌博人员上、下分及进行现金结算。2015年2月23日刘某正式对外营业至2015年3月4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营利3000元。经盐亭县公安局鉴定,查获的“捕鱼机”共计14台为国家禁止的赌博机。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登记、知情人的证言、参与赌博者与管理者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承办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审理中被告人刘某、许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设施开设赌场招赌,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刘某租房用于摆放捕鱼机赌博仍提供场地并参与管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属从犯。鉴于被告人刘某、许某某能坦白认罪,又属初犯,且赌场开设时间短,并自愿缴纳罚金等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三、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21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璐附带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