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广青与马文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青,马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青,男被执行人马文阳,男本院在执行李广青与马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文阳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