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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如先古丽买买卖提与和静县广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先古丽·买买提,和静县广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如先古丽·买买提,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系和静县广和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和静县广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住所地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张广森,系广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先古丽·买买提诉被告广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原告茹先古丽·买买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先古丽·买买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茹先古丽·买买提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