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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8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3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