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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喜望与王建设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喜望,王建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83号原告韩喜望,男,汉族,1939年4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王建设,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望与被告王建设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喜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喜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