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喜望与王建设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喜望,王建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83号原告韩喜望,男,汉族,1939年4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王建设,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望与被告王建设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喜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喜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