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戌街村委会与张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戌街乡戌街村委会,张必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戌街乡戌街村委会。负责人米丽,系戌街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必有,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戌街村委会申请执行张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必有应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戌街村委会经请示戌街乡人民政府同意与被执行人张必有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必有赔偿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已执行),其余款申请执行人戌街村委会自动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