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孟宏诉华联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宏,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孟宏,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办理鸿福大厦商铺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〇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