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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慧东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张慧东,杨秀锋,张希胜,刘玉霞,雷超,王凤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2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负责人李志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淑敏,女,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南城墙街*号,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委托代理人胡秀章,该银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慧东,男,汉族,住浚县小河镇小河村。被告杨秀锋,女,汉族,住小河镇小河村。被告张希胜,男,汉族,住浚县小河镇小河村。被告刘玉霞,女,汉族,住浚县小河镇小河村。被告雷超,男,汉族,住浚县小河镇小河村。被告王凤玲,女,汉族,住浚县小河镇小河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共计141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路 畅审 判 员  刘希普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