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村民委员会与都兰红阳枸杞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村民委员会,都兰红阳枸杞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64-1号原告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红宝,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XX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都兰红阳枸杞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诺日布,该合作社社长。委托人代理人贾巴特尔,系该合作社临时负责人。委托人代理人赵海莲,都兰县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都兰红阳枸杞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月5月22日以本案被告贾巴特尔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贾巴特尔的起诉。审 判 长 尖 措审 判 员 张永国人民陪审员 纳泽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