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2月28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