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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2月28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