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滁州市华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滁州市华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苏云,高翠凤,陈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5848403-6。负责人:章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华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6900639-9。法定代表人:陈宗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翠凤,男,1971年9月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6069927-8。法定代表人:夏修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胜丽,该公司员工。被告:苏云,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高翠凤,男,1971年9月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宗梅,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高翠凤,男,1971年9月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滁州市华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安徽阳光夏子绿色包装有限公司、苏云、高翠凤、陈宗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6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