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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宗琦与郑明月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琦,郑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宗��。被执行人:郑明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琦与被执行人郑明月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