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宗琦与郑明月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琦,郑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宗��。被执行人:郑明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琦与被执行人郑明月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