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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宏民与哈尔滨阔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民,哈尔滨阔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刘宏民,1961年4月3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朴,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阔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83号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明,职务总经理。原告刘宏民与被告哈尔滨阔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洪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阔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原告看到被告的广告宣传,使原告误认为被告是专业、负责的家装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家装合同,约定工期为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被告收取原告总计38320元,合同约定被告现场有监理,可是监理一次也不见踪影,当电工施工完毕,瓦工对于原告提出的施工要求,说不会。原告找到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接待人员拒不委派能够施工的人员,并且吊棚也做不了。致使原告的施工工程一直处于拖延状态。原告的装修工程拖欠一个多月无法进行。诉讼请求:1、返还预付款25200元,给付违约金1149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阔庭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间形成装修合同,工期为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被告未施工完毕。证据二、收据。证明原告支付被告共计38320元,其中水电13320元。证据三、录音光盘及节选。证明被告委派的瓦工不会施工,找到被告单位,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被告未出庭质证,在举证期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合议庭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工期为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18日,被告未施工完毕;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能够证明原告支付被告3832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能够证明被告未完成施工。上述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故予以采信。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期限45日,自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18日。该合同第十五条第15.6款约定:签订合同后,甲(原告)、乙(被告)双方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违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要按合同款的30%赔付对方违约金。原告已给付被告装修首付款22200元、装修水电预收款2000元、装修定金3000元、装修水管电线款11320元。现涉案工程仅水电部分完工,被告已停止对其余工程的施工。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装修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完成约定的装修项目,现被告不能完成,并且停止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被告的行为可认定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25200元(不包含水电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违约金支付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1496元(38320元×3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49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尔滨阔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刘宏民装修款25200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尔滨阔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刘宏民违约金1149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公告费30,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占锋承担,被告吴占锋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与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刘宏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旭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