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7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万泉与姚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泉,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8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泉,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贤,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镜执字第007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时代支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姚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时代支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