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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行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碧丽与王变钦、林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碧丽,王变钦,林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黄碧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变钦,男,汉族。被执行人林钦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碧丽与被执行人王变钦、林钦萍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碧丽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水英支付借款人民币19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变钦、林钦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变钦、林钦萍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