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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