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邹桂英与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桂英,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邹桂英被执行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桂英与被执行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1月22日扣留了被执行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