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小兵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兵,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兵。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小兵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俸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