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建与宿迁市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宿迁市恒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王建,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恒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龙西居委会一组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宿迁市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王建交纳诉讼费用25元,王建在限定期间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