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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诉前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翔、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嘉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翔,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嘉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诉前保字第10-1号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翔,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生。被申请人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新嘉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翔、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嘉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案外人黄辉所有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翔、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嘉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