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家和与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和,李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家和,男,汉族,1960年3月9日出生,安徽颍上人,无业。被告李世斌,男,汉族,1967年10月3出生,安徽颍上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和诉被告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家和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