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威海市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燕,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