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07杨云照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云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07号罪犯杨云照,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攸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杨云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从事服装劳劳作,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02.7分。2013年被监狱评定为特困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特困犯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云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照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