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新娟与赵印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娟,赵印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495号原告崔新娟,女,1947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寿荣,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印怀,男,1944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娟与被告赵印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新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新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