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蜀南店、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蜀南店,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39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宗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宗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蜀南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负责人:汪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庭,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蜀南店、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蜀南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蜀南店的起诉。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