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三群与郑新锦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三群,郑新锦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徐三群,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新锦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绍生,该公司经理。徐三群与郑新锦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新锦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司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