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信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33号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林,男,系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唐信彬,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担保人陈加祥,男,贵州省丹寨县人。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信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丹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信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信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8064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信彬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案外人陈加祥自愿作为被执行人唐信彬的还款担保人担保还款。于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执行标的80649元由担保人陈加祥清偿。并在2015年8月30日前清偿利息30649元,余下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9元。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执字第0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军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