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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成年,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揭西县。于2014年2月11日因盗窃未遂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到揭西县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太子摩托车偷走,然后,将偷来的摩托车推到该村一间破旧老屋藏放起来。当天15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林某某再次来到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准备将藏放在一间破旧老屋的摩托车开走时,被群众发现,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扭送到凤江派出所,而林某某则被逃脱。经估价,被害人侯某某被偷一辆黑色豪爵牌太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侯某龙、侯某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刑罚。被告人吴某某辩解称他仅自己一个人去实施盗窃。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太子型摩托车,窜到揭西县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偷走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太子摩托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400元),后将偷来的摩托车藏匿到该���一间破旧老屋。当天15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林某某再次来到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准备将偷来的摩托车开走时,被群众发现,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林某某则被逃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1.作案工具、赃物、现场及藏匿地点照片。作案工具、赃物及藏匿地点照片经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侯某某、证人侯某龙、侯某扬辨认,均确认无误;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侯某某辨认,均确认无误。2.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依法扣押到涉案的红色太子摩托车1辆,红色剪刀1把。4.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6日15时45分,吴某某和林某某返回现场准备将盗得���摩托车开走时被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的治安人员发现,林某某逃离现场,吴某某被当场抓获,并被扭送到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5.揭西县公安局塔头派出所出具的揭西公(塔头)行罚决字[2014]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11日,吴某某到揭西县塔头镇保西村盗窃摩托车,因盗窃未遂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6.证人侯某龙、侯某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侯某龙系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的治保主任,侯某扬系该村治安队的队员,均证实2015年1月6日12时许,侯某某告知他的摩托车被偷了,他们便到现场查看,并四处寻找,后在村老寨里一间破旧房子里找到被盗的摩托车。他们预料偷车的人会回来开车便在该房子的四周伏击。15时45分许,有一名男子来到破房子准备开走那辆摩托车时,他们便去抓那名男子,但被逃脱。另一名等候��老爷宫接应的男子则被他们抓住,并扭送到派出所。案发后,经证人侯某龙、侯某扬辨认被告人吴某某及林某某的照片,均确认无误。7.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侯陈述2015年1月6日12时许,他停放在位于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家门口的一辆黑色男装125C豪爵太子摩托车被盗了。8.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吴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1月6日12时许,他和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揭西县凤江镇一个不知名的村子,看见一户人家的门口停放着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且四周无人,便上前偷走那辆摩托车,并将该车藏在村里一间无人居住的破旧房子里。15时许,他和林某某再次来到该村子里准备将藏在破旧房子里的摩托车开走,他在村子外面等,由林某某进去开那辆摩托车,但被群众发现并被追赶,他当场被抓获,林某某则逃跑了。案发后,经被告人吴某某辨认林某某的照片,确认他就是本案中与他一起到揭西县凤江镇盗窃摩托车的人。9.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5]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涉案的黑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元)。10.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出具的勘查号K4452227000002015010004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揭西县凤江镇鸿西村委山头村,附照片5张。对被告人吴某某辩称他仅自己一个人去实施盗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侯某龙、侯某扬的证言及辨认能够相互印证,且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足以认定他和林某某一同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现被告人吴某某予以否认,依据不足,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本 真代理审判员 欧 阳 萍人民陪审员 林 晓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