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纪英书与被告成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英书,成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54-1号原告纪英书。被告成道海。本院在受理原告纪英书诉被告成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道海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楼分理处9050****9433账户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