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商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纪英书与被告成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英书,成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54-1号原告纪英书。被告成道海。本院在受理原告纪英书诉被告成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道海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楼分理处9050****9433账户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