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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4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枣巷镇观音堂村赵东队7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204207522。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红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