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谷志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谷志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33号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501。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占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谷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志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