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永胜慧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谭治海等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永胜慧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谭治海,谭剑,湖南摆布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永胜慧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区五一大道与韭菜园路交汇处华美欧大厦1503房。法定代表人谭治海。被执行人谭治海。被执行人谭剑。被执行人湖南摆布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1183号。法定代表人,谭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沙永胜慧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谭治海、谭剑、湖南摆布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723653.22元及从2014年11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谭治海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228号安泰新村05栋407室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谭剑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1号栋A-17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共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19294.5元、申请执行费296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永胜慧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谭治海、谭剑、湖南摆布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