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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成瑞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小明、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李炳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38元,减半收取46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9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人民陪审员  赖维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