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石玉云与潘加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云,潘加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石玉云。被执行人:潘加桂。石玉云与潘加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潘加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加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39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