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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金猴集团威海鞋业有限公司与邵亚洲、邵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猴集团威海鞋业有限公司,邵亚洲,邵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金猴集团威海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亚洲,男。被执行人邵连,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二被执行人赊销的申请执行人的产品已被其它法院另案查封,本院无法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