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柯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出生于湖南省枣阳市,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柯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穗东街庙头升平里39号一楼的无名士多店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2015年3月24日晚,公安机关查获上址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柯某及5名参赌人员,并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收据32张(累计金额4425元)、传真机1台和部分赌资151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何某、徐某、王某、刘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亦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移送我院处理的收据属书证,属书证,应随卷归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传真机1台和部分赌资1511元,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茜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