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袁先金与被申请人杨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先金,杨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先金,男,汉族,1942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何其森,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袁先金因与被申请人杨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先金申请再审称:《关于袁先金家庭问题的协议》(以下简称家庭协议)属于附随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与人杨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袁先金可以撤销,二审法院认为袁先金主张撤销赠与不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有徇私舞弊之嫌。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撤销家庭协议中袁先金附义务赠与杨建98.88平方米房屋,或者确认袁先金已行使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发生法律效力;3.改判杨建返还所占有的98.88平方米房屋,由袁先金退还杨建补差款71725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98.88平方米房屋一套的赠与是否可撤销。家庭协议是在袁先金家人以及社区主任的主持下,经过协商最终形成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家庭协议中,袁先金自愿将321.46平方米住房中的50平方米赠与杨建,杨建向袁先金给付房屋补差款71725元,并已支付补差款。袁先金的儿子袁癸和杨建的母亲王兴琼(王兴琼和袁先金对约26平方米接檐房的返还房有共有权)对98.88平方米房屋一套交给杨建并无异议。并且,案涉房屋为成套房屋,不宜作分割处理,同时王兴琼也一直居住在该房之内,没有其他房屋居住。考虑到袁先金将自己的相应房屋面积50平方米赠与杨建,杨建已向袁先金给付房屋补差款71725元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确定由杨建根据当前市场行情以及本案实际适当补偿袁先金20000元,较为符合实际。根据查明的事实,也不存在杨建主观故意不对袁先金尽赡养义务的情况。由于王兴琼、袁先金已经离婚,作为王兴琼的儿子杨建无赡养袁先金的可能性,一、二审法院对家庭协议中有关赡养条款作了“袁癸赡养其生父袁先金、杨建赡养其生母王兴琼”的变通理解,较为符合实际。故,袁先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袁先金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先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黄 丹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