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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博士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常熟市博士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濡浜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魏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博士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濡浜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元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濡浜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卫国,总经理。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博士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常熟市博士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