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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郑燕娟与陈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娟,陈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郑燕娟。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馥恬,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燕娟诉被告陈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燕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合共人民币8420元,由原告郑燕娟负担。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