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元树与刘欣货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元树,刘欣,徐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10号申请人宋元树,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欣,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徐敏乐,女,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宋元树于被申请人刘欣货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欣在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八家巷宏城国际公寓1幢13层21302室、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八家巷宏城国际公寓B座501室、西安市新城区尚朴路北长巷5号房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