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辉、徐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李辉。被申请人徐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李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辉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徐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泽轩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