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