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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