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76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吴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鎏亮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鎏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