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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黄远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远斌,男。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远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梅、被告人黄远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黄远斌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丽波美容院旁的小巷处,将2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勇,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黄远斌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徐勇身上缴获2小包毒品。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2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912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远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勇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户籍信息,毒化鉴定书,被告人黄远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远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1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远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0.9128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