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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368号原告: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明旺、陈越,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高华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