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黄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在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的承包土地6.1亩的承包费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