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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黄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在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的承包土地6.1亩的承包费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